章程
77.06.21. 本會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78)南市社行字第四三六七七號核准備查
80.06.14. 本會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80)南市社行字第六七七二四號核准備查
84.06.22. 本會第二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84)南市社行字第一○八六八三號核准備查
85.06.26. 本會第二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85)南市社行字第二八一九二號核准備查
89.06.28. 本會第二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89)南市社行字第○七四八六一號核准備查
101.02.15. 本會第二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101)府社行字第一○一○一六○六四七號核准備查
102.06.03. 本會第二十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102)府社行字第一○二○五二九一○一號核准備查
104.06.24. 本會第二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經報奉台南市政府(104)府社團字第一○四○六三一二七九號核准備查
台南市商業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商業會。
第3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增進會員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4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埔街五十二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5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6條: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議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7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8條:本會應答復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 員
第9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團體會員:
凡在本區域內各商業同業公會,均應加入本會稱為團體會員。
凡在本區域內各商業同業公會,均應加入本會稱為團體會員。
二、公司行號會員:
凡在本區域內無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均應單獨加入本會,稱為公司行號會員。本會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得單獨加入本會。
凡在本區域內無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均應單獨加入本會,稱為公司行號會員。本會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得單獨加入本會。
第10條:團體會員及公司行號會員,所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稱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11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由候補遞補。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五、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12條:團體會員非解散不得退會,公司行號會員非因廢業或永久停業及遷離組織區域以外者,不得退會。
第13條:團體會員以其團體所收入會費總額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徵收之。
第14條:本會各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依下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
甲、團體會員
一、每一名會員代表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四○○元整,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次徵收。
二、團體會員所選派會員代表名額最少一名,最多不得超過七名。
三、會員代表名額依該團體常年會費收入決算總額核定之:
(一) 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二、四○○元者,選派代表一名。
(二) 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四、八○○元者,得選派代表二名。
(三) 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七、二○○元者,得選派代表三名。
(四) 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九、六○○元者,得選派代表四名。
(五) 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一二、○○○元者,得選派代表五名。
(六) 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一四、四○○元者,得選派代表六名。
(七) 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一六、八○○元者,得選派代表七名。
四、新加入本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名額依該團體會員總數核定之
(每家公司限派一名會員,公司須持有臺南市政府商業登記):
(一)會員總數達 30人以下(含),得選派代表一名。
(二)會員總數達 60人以上,得選派代表二名。
(三)會員總數達 90人以上,得選派代表三名。
(四)會員總數達120人以上,得選派代表四名。
(五)會員總數達150人以上,得選派代表五名。
(六)會員總數達180人以上,得選派代表六名。
(七)會員總數達210人以上,得選派代表七名。
乙、公司行號會員
一、年繳會費新台幣二、四○○元,且其所派代表以一人為限,由該公司行號負責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公司行號會員代表當選本會理事、監事名額 不得超過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15條:依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決算以重新核定會費金額及其會員代表人數,經本會核定之會員代表名額,以每屆為準,不得增減,團體會員每屆每年負擔本會之會費除非修改章程亦不得增減,未依限期辦理者,仍照原名額負擔經費。所負擔之經費,應於本會每屆每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壹個半月前,向本會繳納完畢。
第16條: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1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代表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18條:會員代表經會員派定後,原派會員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送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19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其半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第20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應予改派。
第21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22條: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之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之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23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在選舉一個半月前通知各會員代表如有意參加競選者向商業會提出登記,若登記超出法定人數時就將全體登記之會員代表姓名印入選舉票,如登記名額不足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應選出名額之同額以上候選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相當之空白格位。
理、監事選舉,候選人順序號碼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天由登記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并將號碼通知登記人。
上項當選之理事、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會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如有理事、監事因故未能出席,致未達開會人數時,如有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可依會議規範第五條規定依次遞補,臨時行使出席參加該次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權利。
但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舉之。
第24條: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25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襄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26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之三名為當選。另由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監事會召集人。
第27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8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9條: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於理事會下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各種委員會、小組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0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五、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予以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六、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七、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31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處長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任用之。但如因經費不足,得酌予減少聘用。
第32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選舉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第33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四、選舉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第34條: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35條: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第36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37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動。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38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39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
第40條: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41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監事依次遞補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42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甲、團體會員:
一、入會費:十萬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由團體會員依其選派出席本會會員代表人數,每名新台幣二、四○○元負擔之。
三、乙類常年會費:由團體會員於其常年會費外之其他有關法令稱為乙類會費
乙、公司行號會員:
一、入會費:十萬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
三、乙類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依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之。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三、乙類常年會費:由團體會員於其常年會費外之其他有關法令稱為乙類會費
乙、公司行號會員:
一、入會費:十萬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
三、乙類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依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之。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第43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44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七章 附 則
第45條:本會年度經費收支預、決算均應分別送請理事會議通過監事會議審查,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事後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46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則辦理之。
第47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48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48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