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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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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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在選舉一個半月前通知各會員代表如有意參加競選者向商業會提出登記,若登記超出法定人數時就將全體登記之會員代表姓名印入選舉票,如登記名額不足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應選出名額之同額以上候選人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相當之空白格位。
理、監事選舉,候選人順序號碼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天由登記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并將號碼通知登記人。
上項當選之理事、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會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如有理事、監事因故未能出席,致未達開會人數時,如有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可依會議規範第五條規定依次遞補,臨時行使出席參加該次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權利。
但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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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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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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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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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襄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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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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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之三名為當選。另由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監事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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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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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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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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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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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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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於理事會下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各種委員會、小組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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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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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五、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予以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六、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七、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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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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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處長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議任用之。但如因經費不足,得酌予減少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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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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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選舉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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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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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四、選舉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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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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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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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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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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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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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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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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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動。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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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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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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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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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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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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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監事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監事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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